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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州綠之源環保】江蘇省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作者: 來源: 日期:2016/12/29 13:35:19 人氣:3408
2015年8月江蘇省環保廳印發關于征求《江蘇省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方法對江蘇省大氣VOCs污染防治的適用范圍、防治規則、防治主體等做了具體的規定。詳情如下: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防治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改善空氣質量,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省行政區域內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防治原則】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源頭控制、預防優先、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總量控制、持續改進的原則,重點防治工業生產、存儲等過程排放的揮發性有機物,強化生活源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削減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總量。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納入大氣污染防治計劃,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加大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投入,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原料和產品、揮發性有機物先進污染防治技術的財政、價格和金融激勵政策,加強揮發性有機物監測監督能力建設。
第五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對工業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港口)會同環保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汽車維修業和港口碼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住房與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保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裝飾裝修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洗染行業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防治主體】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是污染防治的責任主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揮發性有機物污染。
第七條【科學研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組織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成因、治理技術和防治政策研究,推廣應用先進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提高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宣傳教育】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倡導全社會消費和使用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鼓勵社會各界依法有序參與和監督大氣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條【標準體系】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質量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涂料、油墨、膠黏劑等含量限值標準、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重點控制的揮發性有機物名錄,并制定重點行業最佳適用大氣污染控制技術規范。
第十條【產品標準】省環境保護、經濟與信息化、質量監督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并定期公布低揮發性有機物和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目錄。
列入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產品目錄的產品,應當在其包裝或者說明中予以標注。
第十一條【準入標準】省經濟和信息化、發展與改革、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行業的產業布局、生產原輔料、生產工藝與技術裝備、污染防治措施制定準入條件。
第十二條【項目準入】新建、改建、擴建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產業政策、規劃、規劃環評要求,清潔生產水平應當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使用最佳適用大氣污染控制技術。
第十三條【總量準入】揮發性有機物排放符合總量控制要求是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排放總量實行區域內現役源2倍減量替代。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行業建設項目報批環評時應附揮發性有機物現役源減排替代量的來源說明。
第十四條【環評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不符合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要求的,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環評審批。
市、縣或者工業園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暫停審批該區域內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未按時完成淘汰高污染行業、原料、工藝、設備和產品任務的;
(三)未按時完成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整治任務的。
第十五條【企業調整退出】省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定期制定和調整工業領域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嚴重的行業、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名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列入前款名錄范圍的行業、工藝或者設備,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調整或者淘汰。
縣級以上地方財政、經濟與信息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企業調整退出資金管理政策。
第十六條【企業治理】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源清單,確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行業、重點區域和重點企業,制定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行業、重點區域、重點企業年度整治計劃。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控制要求完成整治,確保總揮發性有機物及行業特征因子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第十七條【監測監控】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污染源和環境空氣中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能力建設。配備揮發性有機物監測設備和技術人員,定期監測重點企業、重點工業園(集中)區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情況,工業園區應當建立園區空氣質量監控預警體系,監控系統與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大的重點企業廠界、有機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應當配備有效的特征污染物在線監控及記錄設施。
第十八條【排污收費】向大氣排放揮發性有機物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排污費。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和使用辦法由省財政、物價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信息公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重點企業應當每年向社會公開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輔料使用和回收情況、產品生產情況、揮發性有機物處理設施運行情況、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情況、非正常工況情況,記錄應當保存3年以上。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建立重點企業揮發性有機物信息檔案和數據庫,建立有機廢氣整治績效評估制度,定期核查企業技改、改建或新建廢氣治理設施以及停減產后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第二十條【產品要求】生產、銷售、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和產品,其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
醫院、學校、商場、賓館等公共場所和公用建筑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城市建成區建筑內外墻裝飾禁止使用高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使用財政資金的單位應當優先采購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產品。
鼓勵使用通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的涂料、油墨、膠粘劑等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產品。
第二十一條【企業要求】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單位應當按照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的規定,制定操作規程,組織生產管理。
第二十二條【生產要求】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安裝揮發性有機物回收或凈化設施,并穩定運行,處理后達標排放。禁止露天和敞開式作業。造船等無法在密閉空間進行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
固廢、廢水、廢氣處理系統產生的無組織有機廢氣應當密閉收集、處理后達標排放。
第二十三條【存儲要求】工業企業、港口碼頭含揮發性有機物的物料應當密閉儲存、運輸、裝卸,禁止敞口和露天放置。
第二十四條【泄漏管理要求】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企業、使用或排放惡臭物質的企業,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管理制度,定期檢測管道、設備,并及時修復設備。
第二十五條【洗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淘汰開啟式和半開啟式干洗機。城市建成區應當全部使用密閉式干洗機。
干洗劑、染色劑必須密閉儲存,廢棄物殘渣、廢溶劑殘渣必須密封存放,并由有資質的廢溶劑處理單位統一回收處理。
第二十六條【汽車維修】汽車維修行業使用涂料必須符合國家及地區揮發性有機物含量限值標準。使用有機溶劑型涂料的汽車維修行業,其噴涂、烘干作業必須在裝有無組織廢氣收集系統的密閉車間內進行,產生的有機廢氣應當收集后處理排放。
汽車維修行業禁止露天噴涂作業。
第二十七條【農藥噴灑】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選擇和使用農藥,避免重復用藥,推進非有機溶劑型農藥產品推廣應用。
第二十八條【罰則】違反本條例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列入淘汰名錄的行業、工藝或者設備逾期未調整或者淘汰的,相關企業由市或者區、縣經濟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關閉。
第二十九條【罰則】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工業園區和重點企業未按照規定配置揮發性有機物物排放和有機廢氣污染治理設施在線監測、監控等設備的,或者拒絕納入統一監測網絡,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罰則】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揮發性有機物相關生產、排放、治理設施運行、非正常工況等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條【罰則】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單位違反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標準、技術規范進行運行管理的,由市或者區、縣環保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罰則】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未在密閉空間或者設備中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按照規定設置并使用污染防治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三條【罰則】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罰則】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機動車維修活動露天噴涂,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第三十五條【名詞定義】本辦法所稱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工業生產、有機化學品儲運和裝卸、干洗、建筑裝飾、汽車維修、農藥噴灑等活動中排放的,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碳酸銨之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
本辦法所稱低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涂料是指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